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通报称,经查,该支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销售人员违规承诺收益;未能谨慎勤勉开展业务,未能关注并有效核实投资者短期风险测评变化的问题,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该支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