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农商行遭个人提供虚假房产证等材料骗贷 造成524万元损失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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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方某羊因骗取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义农商行")300万元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披露,2014年3月11日,方某羊因经营需要向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现已更名为江西安义农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

为达到银行的资产评估要求,方某羊除向银行提交了其经营的浙江佧莱特门窗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材料、其购买位于安义县的两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信息、工程承包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等材料外,还提供了一本伪造的所有权人为方某羊、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的假房产证作为个人资产证明材料。

同年5月6日,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与方某羊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向方某羊发放可分期提款、循环使用、额度3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授信贷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6日至2016年4月28日,用途为铝门窗加工,单笔提款超过30万元的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

同日,保证人黄某、涂某与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期限相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方某羊该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按照约定的受托支付方式取得贷款,方某羊还向银行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与黄某虚签的购销350万元铝材的《购销合同》,载明了黄某的收款银行账户。同日,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向黄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给方某羊的贷款人民币300万元。

2015年5月6日,方某羊与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了还清贷款300万元后再转贷的手续,并同样向银行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与熊某虚签的《铝型材购销合同》,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向熊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给方某羊的转贷款300万元。

2016年4月27日借款到期,方某羊却无法按期归还,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与方某羊签订了一份《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将贷款300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6个月,至2016年10月25日止。但直至案发,方某羊仍未向该行归还其骗取的银行贷款。

此次骗贷案发是由于其借贷担保人涂某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同年12月14日公安局将方某羊列为网上追逃。2019年10月8日,方某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方某羊在杭州市并无房产,其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此外,其提供的两份铝材购销合同中"黄某"、"熊某"的签名均是方某羊自己书写。

法院认为,方某羊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真实财产状况、虚构偿还能力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赋予其两年最高额循环信用贷款的资格并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案发后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终,方某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方某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

除此次被骗贷事件外,该行还曾于去年因虚报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遭银保监会罚款30万元,1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

安义农商银行于2016年开业,该行经历了由原安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成立安义农村合作银行,再由安义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成立安义农商银行的两次大变革,全行现下辖20个支行(含1个营业部),网点覆盖安义县每个乡镇。

记者就安义农商行本次被骗贷事件向该行发送采访函,但截至出稿前仍未收到其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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